在考虑王明星(左)在本案扮演的角色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控方不会加控他其他控状,同时不会提控另一名涉案商人林国城(右)。(档案照片/取自林增控股网站)
涉及易华仁案的商人王明星被控两项控状,在考虑王明星在本案扮演的角色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控方不会加控他其他控状,同时不会提控另一名涉案商人林国城。
总检察署星期五(10月4日)下午在王明星(78岁)面控后发出媒体声明指出,王明星被控的两项控状,内容与易华仁在9月24日承认的其中两项控状相应。
易华仁(62岁)共面对35项控状,其中27项与王明星和他的公司新加坡赛车公司(Singapore GP)有关。易华仁承认四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其余30项也属于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易华仁承认的五项控状中有三项涉及王明星,包括搭乘王明星私人飞机赴卡塔尔首都多哈,并在多哈四季酒店住一晚,之后从多哈搭商务舱航班返新。他也向王明星索取10张2017年世界一级方程式(F1)新加坡大奖赛绿色包厢的门票,以及把多哈返回新加坡的商务舱机票费用,退还新加坡赛车公司,妨碍司法公正。
王明星星期五被控的两项罪名,一项涉及易华仁的多哈行,另一项则涉及蓄意协助易华仁退还机票费用。
总检察署指出,在考虑本案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包括王明星在个别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控方决定不对王明星提控其余控状。
同时,控方在考虑另一名涉案商人林国城扮演的角色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决定不提控林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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