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获公约国采纳的《巴黎协定》,各国须为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简称区别责任)。不过,这当中存在争议点,就是在区分各国责任轻重时,是否应该把它们须承担的“历史责任”考虑在内,即为过去排放的温室气体买单。(张俊杰摄)
对抗气候变化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不过这项义务不应该由各国均摊。我国认为,过去排放更多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如今应负更大的责任。
去年3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海牙国际法院针对个别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为此于本月2日至13日展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词。新加坡是拟定有关议案并推动此重要倡议的核心国家之一。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获公约国采纳的《巴黎协定》,各国须为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简称区别责任)。不过,这当中存在争议点,就是在区分各国责任轻重时,是否应该把它们须承担的“历史责任”考虑在内,即为过去排放的温室气体买单。
新加坡国际法大使:历史责任是区分各方责任轻重重要因素
新加坡国际法大使陈惠菁星期三(12月11日)代表我国陈词时说,一些国家辩称,历史责任从来都不是决定各国责任轻重的依据;另一些则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用词,辩称历史责任已经不纳入考量。
“新加坡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在我们看来,无论是过去或现在,历史责任依然是区分各方责任轻重的重要因素。”
她指出,公约中明确提到“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当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主要都来自发达国家”。此外,在过往的谈判中也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参与国有意排除历史责任。
我国外交部长维文医生曾在2015年举行的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共同主持有关区别责任的非正式部长级磋商会议。
在刚结束的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承诺到了2035年,每年带头提供至少3000亿美元(约4032亿新元)的气候融资;可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个金额远不足够,要求富裕国家为它们过去所释放的温室气体负更大的责任。
我国陈词涵盖另三方面
除了历史责任,我国的陈词也涵盖另三个方面:一,应该根据哪一份法律文件来明确各国须承担的责任;二,如何为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三,各国有义务合作,防止环境和人们享有的人权受温室气体排放的不利影响。
陈惠菁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列出了成员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威胁方面须承担的主要义务,如制定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提高减排速度,但也没有排除其他协定列出的义务。
例如,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温室气体危害方面,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是对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了补充,而不是取代后者。
她说,新加坡2022年修订了国家自主贡献,设定了更具雄心的减排目标,但由于缺乏替代能源,没有大片森林可作为碳汇,因此是否能够达成目标取决于科技发展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要比之前设定的2030年更早达到排放顶峰,并在2030年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减至每年6000万公吨,比原目标少500万公吨。
陈惠菁将获我国驻常设仲裁法院国家小组提名,并由我国政府支持,参选2026年国际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