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考虑案件的相关证据后,高庭法官许德伦裁定,有足够证据判被告非礼女乘客罪成。(档案照片)
国家法院法官审理德士司机非礼案时,没有对证据进行独立分析,而是在判词中大量抄用控方陈词,高庭法官认为问题严重,决定撤销被告原本被判罪成的裁决,自己重新分析证据再做定夺。
在重新考虑相关证据包括控方证人与被告的庭上证词后,高庭法官许德伦裁定,有足够证据判德士司机陆俊保(译音)非礼女乘客罪成,陆俊保须坐牢八个月。
许德伦法官星期二(12月3日)发表上诉裁决时强调,一名法官在审案时有责任考虑和分析所有证据,如果过分采用其中一方的书面陈词,可能让人觉得法官没有独立审案。
原判法官曾因抄用控方陈词被批
审理非礼案的国家法院法官苏自勉,曾在另一起案件的判词中出现抄用控方书面陈词的问题,而被大法官梅达顺批评。大法官当时强调,大量抄用控方陈词的做法令人不满,因为当法官这么做时,可能会招致批评说没做到独立司法判断。
非礼案发生于2021年10月29日,被告陆俊保(44岁)面对三项非礼控状,指他在案发当晚驾驶德士时,三次对车上一名17岁女乘客伸出狼爪。陆俊保不认罪,早前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苏自勉法官判罪成和坐牢八个月。陆俊保不服所判,上诉至高庭。
在审理上诉案时,许德伦法官发现,国家法院判词中有大量内容复制控方结案陈词中的法律理据、陈词结构,并且采用相似的字眼与文法。例如,在考虑女乘客的证词是否可信时,苏自勉法官完全抄用控方陈词中的论述。
即使法官有为少部分内容重组句子,但许德伦法官认为,那仅仅是重组内容,无法等同于法官确实做出属于自己的独立分析。不过,许德伦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苏自勉法官在审案时,对被告有偏见。
既然法官并非在独立分析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许德伦法官决定撤销国家法院裁定陆俊保罪名成立的判决,并由高庭重新考虑案件的证据再做出定夺。
根据控方立场,案发时陆俊保以帮受害人系安全带为借口,趁机非礼受害人的胸部。当时受害人坐在汽车前座,她没有开口要求陆俊保帮她系安全带。她被陆俊保三次袭胸的行为吓到,下车后向一对陌生男女借电话联络男友,并在当晚报警。
许德伦法官分析审讯记录后认为,女乘客在庭上对案发过程的叙述前后一致,与她给警方的口供内容也吻合,并且没有任何编造谎言的理由。另外,借电话给女乘客的男女所给的证词,也支持女乘客的说法,两人也记得女乘客下车后显得惊慌失措。为此,许德伦法官也裁定陆俊保罪名成立,并判他坐牢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