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梅达顺12月发表判词,建议法官可以如何更积极针对辩方律师对性罪案投诉人的盘问进行管理与监督。(档案照片)

高庭为性罪案的审理发出指导原则,建议法官采取更积极的态度,监督辩方律师对投诉人的盘问是否与案件相关,并阻止任何对投诉人持有成见的盘问,例如认定性罪案受害人会在第一时间求助或报警。

大法官梅达顺强调,不同性罪案的受害人并没有一个“典型”的情绪与行为反应。他以一起巴士非礼案为例,指辩方律师在审讯时,追问受害女生为何没有立即向巴士车长求助,这等同于责怪女生,没有做出被认为是“正确”的既定反应,审案法官当时应阻止这项盘问,避免女生承受不必要的压力。

犯下巴士非礼案的男被告是塔恩加拉,他不服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和坐牢半年,日前上诉至高庭,但被大法官驳回。

大法官12月发表判词,阐明驳回上诉的理由,同时列出分成两个阶段的指导原则,建议法庭可以如何更积极地管理与监督,辩方律师对性罪案投诉人的盘问。投诉人指的是向警方报案,申诉自己是性罪案中受害的一方。

根据大法官的建议,负责性罪案的法官首先应在审前阶段,了解控辩双方的立场、案件中有争议的关键问题,以及哪些争议点有可能成为盘问投诉人的内容。

到了下个阶段,即审讯进行时,法官必须评估投诉人被盘问的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例如能否证明或推翻被告的辩词。若相关,法官接着须考虑辩方的盘问是否有意羞辱投诉人,或是否对投诉人持有既定的有害成见等;如果出现上述问题,法官就应阻止辩方继续按这个方向盘问投诉人。

大法官指出,在塔恩加拉案件中,辩方律师在盘问对受害人时出现了一些让人关注的问题,包括追问受害人为何没有及时向巴士车长求助。由于塔恩加拉的辩护理由是自己不小心触碰到受害人,而非意图非礼对方,为此辩方盘问受害人是否有及时求助,与被告是否真的是意外触碰受害人无关。

而且,有关性罪案受害人是否会第一时间报案,研究已显示这问题没有定论,并受年龄、宗教信仰,以及与被告的关系等因素影响;一些受害人也可能因为受到惊吓、感到羞辱和担心被报复等不同情绪,而拖延报案。

不相关与不当盘问 或加重对受害人伤害

大法官强调,法庭在确保被告得到公平审判的同时,须避免让性罪案的投诉人遭受不必要和缺乏敏感度的盘问。不相关与不当的盘问可能会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甚至导致受害人出现自责情绪,即使在审讯结束后,仍对受害人造成长期的影响。

塔恩加拉面对一项非礼罪,指他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在一辆新捷运巴士非礼一名16岁女中学生。大法官审理他的上诉后认为,国家法院法官裁定他罪成和坐牢半年的裁决无误,为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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