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九年七月間,在上海的法租界發生了一起人質勒贖事件。由於被綁架的「肉票」是法租界一位數一數二的頭面人物,因此哄動一時。在這一事件發展變化的最後階段,我被法院選任為被告父子的辯護人(原編者注:作者當時在上海執行律師職務。),接觸到一些材料,雖然很不全面,卻可以分為三大段,略記如下。
一、綁架及破案經過
被綁架的肉票,是當時的中法銀公司經理魏廷榮。他除了經營商業、地產,兼及古董文物的蒐集外,還擔任法租界義勇隊總司令,與駐滬法國領事及其所屬各機構的上層人物都相處融洽,顯然是一個各方面都「兜得轉」的人。
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左右,魏廷榮攜同三個幼年子女從設在朱葆三路(今溪口路)、愛多亞路(今延安東路)口的中法銀公司出來,乘自備汽車向西行。車過匪徒預伏處所,有執手槍的四人攔車躍上,迫使原來的司機離去,並把車上的小孩強拖下去兩個,改由他們自己駕駛折向南行。車過民國路(今人民路),留在車上的另一孩子也被逐下車,被綁架去的只有魏廷榮一人。
魏的家屬得報後,立即向法租界大鳴鐘捕房請求偵緝營救。在偵中,魏家先後接有匿名信數通,有屬於要求接洽贖票的,有通知肉票安全待贖等訊息的,都交存捕房作為偵緝用的線索。其中有一封信是在魏廷榮被綁一個月後由郵局寄到貝勒路(今黃陂南路)天祥花園魏宅的,具名是「大偵探密告」,內谷說:「廷榮被綁去至今無宿,偵探捉強盜只捉外人,所以自己人做綁匪,偵探天大本領也提不住。何況這個人是拜山人作老頭子,面又是商團教操宮,是自己人,只是手裡沒有錢,所以他就橫了良心做綁匪,綁自己連烘。」魏家看了這封信,疑信參半,對於信裡暗指的是什麼人雖然很清楚,但是還沒有其他的確證,又因為他是近親,總不能毫無顧忌。因此,法捕房也順從家屬的意見,不便輕舉妄動。
另外有一封信來自匪方,要魏的家屬到杭州接治贖票。魏的原配尖人是朱葆三的長女,曾如約去杭,在指定的城站旅館同匪方代表見面,由他們交出魏被綁去時帶在身邊的時表一隻及他本人用鉛筆寫的字條,作為取信於家屬的憑證。這不過試談贖票的開端,匪方只要求魏妻付出所謂接洽費一千元,沒有說出勒贖的一定金額,據稱要等他們內部決定後再約期商談。
同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公共租界捕房得報,在康腦脫路(今康定路)三〇四號有一匪窟,因色情關係內鬨,發生爐殺命案。探捕趕到後,捉獲一個人,供稱他對魏廷榮被綁案也知情,並且說出了肉票藏在浦東南匯縣屬的六灶地方,這康腦脫路的租屋是他們夥伴碰頭會晤的一個聯絡站。法捕房得此訊息,立即在當晚派西捕頭鮑爾弟帶了華探金九林等一夥人渡過黃浦江,馳救肉票。不料該處Ⅲ窟已知康腦脫路出了事,各匪相率逃散,只留下一人看守者肉漂。魏縣機警,乘間對看守者遊說,許以重酬,竟得到他同意一齊逃走,所以沒等到爾弟等抵達六灶,魏已先時出綁。
魏出綁後,先與逃匪一起渡回浦西,到徐家匯天主堂貸得若干款項,再由逃匪領路直赴蘇州渡江,在蘇北避過一個時期,才安全地繞道轉回上海。這時上海方面的緝捕事宜,已由法捕房按所得線索分頭進行,先後查獲有關人犯朱竟成、陳仲衡、唐士良三名,並供出共犯徐忠發(又名趙子利)、鄒懼恩、呂若望、樊仁根等多人,都在逃未獲。
當時南京政府雖已在上海公共租界成立了臨時法院(後改組為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並以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為其上級),但在法租界裡,還存在沿自清朝以來的所謂會審公解。一九二九年十月四日,法租界捕房把已經查獲的朱、陳、唐三犯解往會審公廊受審,由當時的察員聶榕卿與法國駐滬領事杜格出席審訊。被害人委託法籍律師巴和到案,陳明事實,並提出附帶的賠償要求。經審訊後,當即宣佈判詞,朱、陳、唐三犯各押西牢五年,期滿驅逐出境送內地官廳按律究辦,另賠嘗害人紋銀一兩,著三被告共同負擔。(舊制,租界判刑不逾五年,重者內地官廳嚴懲。又被害人就公訴案件可以漸請判嘗損尖,由於實際損失計算,往社只作象正性的表示,判償一個單位的通貨,後的足為了藉此可以由被害人分請律師出面說話。)
案件的第一個階段就這樣告一結束。在這個階段裡,除了魏家接到的那封匿名信以外,沒有在其他方面發見與匿名信裡所指的那位「連襟」有什麼關聯。
二、幕後指使人被揪出場
時間經過了一年又八個月之久,到了一九三一年六月,公共租界為了處理另一嚇詐案件,獲犯蔡維才,據供參與過綁架魏廷榮的罪行。法捕房聞訊,於六月六日要求公共租界法院把蔡移提過來重行偵訊。蔡除供認自己參加綁魏的經過事實外,還說:「魏案的教唆者是徐忠清、呂若望、樊仁根及一劉姓等人,從實講,真正教唆者是趙慰先。本年四月間,我方知趙慰先是魏的親戚,是徐忠清告知我的,他說趙是魏的連襟。」(節自法捕房所記法文原供譯本)法捕房據此,就請求當時還存在的會審公廊對趙慰先、呂若望等發出緝捕文票。同月二十四日,在杭州捕到呂若望,移滬後於七月二日審訊,據供,在逃的鄒懼恩告知他,趙慰先是魏廷榮的親戚,趙要綁架魏是由鄒託徐忠清幫忙邀人進行的。有一天晚上,呂、鄒及已判五年西牢的陳仲衡在永安公司屋頂花園和趙慰先見過面。後來聽說魏已出綁,呂就逃往杭州,託人薦到國術遊藝會當招待。恰巧招待主任就是趙慰先。所以又和趙見面,聞知陳仲衡及朱竟成都已判罪,正託人想法營救。」(節自呂若望在捕房親筆供單)這時南京政府根據同法國官方簽訂的《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接收了早就應當撤銷的會審公廉,從事籌設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及作為其上級的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新舊機構交接期間,法捕房對一切刑事案犯都暫停解審。直到八月七日目若望、蔡維才被解到新成立的法院開審。呂若望在庭供述與在捕房所具供單一樣,蔡維才卻翻了口供,說在捕房的口供被外國翻譯譯錯了。同時,由魏廷榮委託為代理人的徐延年律師亦在庭請求對被指為主謀犯的趙慰光拘案嚴辦。
趙先原籍湖南,留學過法國,畢業於聖西爾陸軍大學的騎兵科。歸國後與甬籍富商朱葆三的幼女,即被人稱為「朱九小姐」的結了婚。魏廷榮的原配是朱三的長女,所以魏、趙兩人確是襟兄弟。趙慰先歸國後,鬱郁不得意,由魏廷榮推薦到上海法租界義勇隊當教官。按常理說,這兩位連襟應該是水乳交融的,但是不知為什麼,在經過一個時期以後,他們竟鬧翻,達到彼此極不相容的地步。內幕我不清楚,也不屬本文應記述的範圍,故從略。
在呂若望被捕以,法捕房就向會審公廊請得捕趙的拘票。但是趙在一九三一年以已離開上海,就任財政部稅警獨立第六營背長,駐在蘇州。如果得不到魏廷榮的密切合作,要把他的這位親戚一撈而獲,大概也不容易。八月七日魏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請求把趙拘案嚴懲,這事就好辦了。法捕房除了叫魏狀請法院補辦可以由捕房到內地捕人的手續外,還要魏派了他的長子元生伴同捕房探日等多人,攜帶公文到蘇州,於八月二十一日投請吳縣公安局偵緝隊協助,在趙先乘坐自用包車駛過三多橋附近的地方,由魏元生攔車指認,把他逮捕了。當天在公安局寄押一夜,第二天押來上海,於同月二十四日解到法庭歸案處理。同一天,在捕房裡,又由捕頭鮑爾弟及譯員王均把呂若望及已判刑的陳仲衡提出與趙對質。先命呂、趙對質,呂供認此人就是趙慰先,系一九二九年在永安公司屋頂花園由鄒恩介紹認識的。又供那一天是和陳仲衡同去的,趙慰先曾向他們說過因魏為富不仁,所以要將他綁架。接著又命陳、趙對質,陳供認識此人就是趙慰先,曾於一九二九年同昌若望一起在永安公司屋頂見過,當時還有鄒懼恩在場,也聽到趙慰先談過魏為富不仁故要將他綁架。但是趙慰先堅不承認和指證他的人相識。質對的情報告了法院以後,於八月二十八月、十一月二十內H兩次開庭,提訊陳、日,日供都不變。
趙先面對以上這些指證的供訊,真不容易辯脫罪嫌。幸而還有一個同陳仲衡一起判過刑的朱竟成,不論是在捕房裡還是在法庭上,都沒有說過趙慰先參與其事。相反,在他被提質證時,還一口咬定魏延榮曾指使一八C號巡捕和魏自己先後到過押所三次,唆使他要扳出趙慰先來,都被他拒。雖然魏利主持追訴的法捕房都始終駁斥朱的這種洪述是荒謬的反誣,但由於朱的供述,使此案重又轉入迷制不清、難以驟斷的狀態。
法捕房把趙慰先同從公共租界提過來的蔡維才、杭州逮捕來的呂若望並作一案,請求法院進行審判。趙慰先通過他所選紅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財政部稅警總團的公文,辯稱不論趙是否犯了罪,因為他有現任軍官的身份,都不應受通常法院的事判。代表捕房的律師反對這種說法,認為稅警既非正規軍隊,趙慰先就沒有軍官身份,並且進一步主張即使他是軍官,但在法租界內發生的一切罪犯不論他是什麼人,應無例外地由設在租界的法院審判,才符合和界的利益。主持審訊的熊匯蘋推事對雙方爭議不能即決,認為問題重大,諭候向上級請求解釋,審訊因以停頓。
需要解決的問題要是趙在當時身任稅管中校營長這個職位是什麼性質?法院層轉南京司法院請予解釋,得到一九三一年第七十八號指令,略稱:財政部所屬稅警隊,除了組織訓練與陸軍相同,併兼在駐防區域負陸軍警備之責者,其官長士兵視同陸海空軍人外,其他系警察之一種,雖其官長警上曾隸軍籍,但在既經改稱稅警之後,如有犯罪行為,應即依稅警的職務身份歸普通法院管轄。令文的句是抽象的而義山折的,但是抓往它的要點具體地說來,就是:如果稅警已經在組織訓練上具備了陸軍相同的條件,並且在駐防區域負有陸軍警備責任,其官長士兵應該視同軍人一樣看。據詐浦路警備司令部電致法院,證明趙先所隸屬的稅警,原系駐防蚌,受該司令部節制;又據淞滬警備司令部函達法院,證明該稅警已調在淞滬一帶擔任後方警備。趙慰先本人除堅持稅警的組織訓練都與陸軍一樣以外,還通過辯護人指出陸海空軍總司令部一九三〇年致司法院法學八四七三號諮文,內有「財政部之特務團組織訓練與陸軍同」一語,作為他具有軍官身份的有力根據,要求法院對他的被控宣佈不受理。但是,法租界當局仍然抱反對態度,並由它的顧問律師提出駐南京的法國領事賴歌德、駐滬領事甘格蘭代表法國駐華公使於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致外交部照會,內有「對於上海法租界內適用之一切法律規章或一切裁判與法租界行政章程或租界習慣有相背時,或害及租界秩序及安全時,法國政府保留其反對權」的記載,作為堅持趙慰先必須在法租界設置的法院受審的法律根據。
經過很長時期的爭議、請示和激烈辯論,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終於在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告判決,對呂、蔡兩犯以共同擄人勒贖的罪名分別處無期徒刑及二十年有期徒刑,趙慰先被訴部分不受理,理由是認為趙在被捕時確已具有應當視同軍人的身份,被控的犯罪事實雖然發生在一九二九年他還沒有任官任役的時期,但是發覺和被捕都在他已經任官任役中,所以應當移歸軍法審判。並在同一判決裡指出,法租界當局出的異議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在《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裡,並未附有法租界當局所引證的照會和覆照,其所謂「換文」也未經簽字施行,都不能影響法院的作州。
法租界當局對不受理的判決一再表示不服,都經第二審、第三作先後駁回。不受理的判決確定了,即由設在法租界內的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於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日把一直在押的趙慰先提庭,宣佈移送淞滬警備司令部歸軍法審判。誰也沒想到這時候代表法捕房出席的律師突然聲稱:捕房前此對趙慰先的控訴部分,現在要求撤回。這又是一個奇峰突起的變化。但是,法院認為這個要求於法不合,未便準行。結果只准趙慰先的辯護人的請求,在趙已起解後的第二天,把法捕房對趙被控部分要求撤回的這一行動及法院對此作成的一份記錄,備文補送警備司令部,作為有利於趙慰先的參考檔案之一。
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突如其來的變化呢?事後了解,從法院於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趙慰先宣告不受理,經過法捕房一再聲明不服的上訴被駁回,到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日趙慰先起解為止的一年六個月中,趙慰先的家屬以及親友對魏家確實做了不少正本清源的疏解工作,要求魏念在親戚情誼,轉而對趙釋嫌營救。最動人的也就是最使魏不能不回心轉意的,還在於趙的胞弟趙班斧(曾任上海市社會局長,但記不清是否在趙慰先被捕在抑的當時)於一九三一年冬間斷指寫給魏廷榮,替兄剖白求援的那一封血書。另外還有趙氏弟兄的母舅朱竹坪也於一九三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從蘇州函致同趙、魏雙方都有戚誼的王正熙,請他向魏氏夫婦替趙求情。
魏在許多親友的勸解之下,終於不再堅持追究趙的責任,好在他對法租界當局及所屬捕房也確實兜得轉,於是由趙班斧和魏廷榮兩人邀同見證人到捕房分別出具書面聲明,說明魏對趙慰先被捕以後的辯解認為真實可信,請捕房准予撤回對趙的控告。法租界警務處接受雙方的要求,就趕在趙慰先要起解前,派顧問律師根據捕房寫就的報告出庭聲明對趙撤回起訴。
三、曲折變幻的訴訟
趙慰先被解往淞護警備司令部去受軍法會審,這對他並不是一件壞事,因為他不但從此脫離了對方的勢力範圍,並且有可能憑藉自己和家屬包括其弟班斧在內的社會關係,略顯神通來向對方政取攻勢。另一方面,魏廷榮卻顯得棋輸一著,必須遵守他自己曾請求對趙撤回起訴的那份報告。甚至在軍法處為了對趙進行審訊,照例傳魏去問話的時候,他也沒有勇氣應傳按案,只具了一紙呈文,附上趙班斧的血書及朱竹坪的信件影本,並且說明他「如再到案有所請求,人將疑為反覆,或竟因此誤解,別生枝節。驚馬之鳥不得不有此顧忌」,請求免再傳喚拖累。這就更加替趙慰先鋪平了可以脫罪的道路。因此,趙先很順利地通過軍法會審,於一九三三年六月五日山淞滬警備司令戴戟、車法處長王貽諤、軍法官於世雲共同署名,判決宣佈趙慰先無罪,理由是「原起訴機關已經撤回公訴」,「被告犯罪嫌疑亦屬不足」。案件的第二個階段,到此告一結束。
趙慰先獲釋後,心有不甘,不顧其弟班斧在法捕房所具的書面聲明中提出的「保證慰先決不對於魏君有所誤會」的諾言,一經恢復自由,立即以冠有軍官頭銜的名義,在上海各報紙上用十行篇幅的大字標題,登載了引人注目的啟事,說他過去橫被逮捕幽禁,是由於魏廷榮唆使已判刑的罪犯誣拔先及上海名人某公④所致,表示即將「追究誣罔之源,計核損失之數」。隨後又以「無故被誣,身幽囹圈二年,情難甘服」的由頭,向警備司令部軍法處反訴魏廷榮教唆誣告,請治以應得之罪。因此,案件的第三個階段開始。
魏廷榮不是軍人,當然不會投向軍事法庭受審,這個道理很明顯。但是軍法處卻狗從趙慰先的要求,連續兩次簽發傳票,並直接派出便衣士兵進入法租界魏的寓所執行傳喚任務。沒想到魏的寓所常川駐守法捕房派去的人擔任警衛,特別是在魏被綁出險以後,警衛更加嚴密。軍法處第一次傳喚的時候,沒有出什麼事,第二次再來,就被在寓所附近巡邏的探捕攔路盤查,連人帶票一起扭進捕房。
魏聞訊後,吃了一驚,頗以事態可能擴大為慮,隨即趕到捕房商請對奉命而來的便衣士兵不可有不合理的舉措。結果,由捕房備文指出便衣士兵不通過捕房的協助,進入租界執行任務,是違背《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的行為,把被扣士兵送交公安局發落。如此處理,在魏廷榮看來,還以為是做了一件「識大體」的事,不料反而被認為是對軍法處迭次抗傳,並扣留了送達檔案的傳達兵,給扣上了「託庇租界妨礙公務」的帽子,由警備司令部下令通緝。魏廷來抗議說,我非現役軍人,也沒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上的罪名,對司令部傳達兵妥為處理,只能說有功無過,其不應受軍事法庭審判,與趙慰先被視為軍人不受普通法院審判,正是法理相同,故不敢盲從投案。這樣,就又形成了一個不容易打開的僵局。相持日久,趙慰先看到他想利用軍法處反訴魏廷榮難以奏效,不得不改弦易轍請求警備司令部把他提出的反訴移送到設在法租界的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核辦。同時,他又向這個法院提了自訴狀,控告魏廷榮和他的兒子元生分別犯了誣告、僭(jiàn超越本分)行公務員職權、妨害秩序及人身自由等多款罪名,請求從嚴懲處。
法院對警備司令部移去的所謂反訴沒有置理,因為它根本不合法律規定。可是對趙慰先直接提出的自訴案件;不能拒不受理,正擬進行審訊,卻又發生一個重大爭議。這是由法捕房以法租界當屆的名義挑起來的,它突然在自訴案件的原、被兩造到案候審的那一天,派出顧何律師到法庭上要求參加訴訟。其理由是《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的第十二條第二項末段附有「租界行政當局遇有認為有關租界利益之案件時,得經由律師以書面陳述意見,或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參加訴訟」這段文字,並且指出趙慰先的訴詞裡所控各款罪名,都不在當時有效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上准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進行追訴的範圍以內,同時嚴詞譴資趙慰先對法租界檢舉他有綁架勒贖嫌疑的整個事實過程頗有歪曲,不符真相,因此認為如果法院受理這一自訴,就侵害了法租界當局關於檢察職權的利益,必須堅決反對。這個大題目一擺出來,竟使主持審訊工作的李昌年事感到為難,不得不諭候考慮,或者還需要向上級請示解釋,審訊工作因而停頓。
從表面上看,法租界當局要求參加訴訟的舉動,無疑是為魏氏父子張目,意在給他們以有力支持,但是也授予對方以攻擊的口實,同時引起社會輿論對魏廷的非議,說他是買辦作風,畢竟脫離不了外國勢力的庇護。我那時已經擔任了魏氏父子的辯護人,很不以法租界當局這種於擾法院審判的行動為然,於是在徵得魏的同意後,代為撰狀向法院指責法租界當局的爭議沒有根據,法院沒有對這個問題請上級解釋的必要,同時提出一個很平庸的建議,請求法院指導捕房律師只能用書面提供意見,如果他們還要堅持出庭幹頂訴訟,則按照當時有效施行的法院組織法上的一般原則,凡出席於法庭的人,都應當服從審判長指揮的規定,毫不客氣地命令該律師退出,如果竟不服從命令,那末該律師本人及其所代表的捕房就必須負起妨礙審判進行的責任。這一建議在事實上似乎獲得了效果,因為這一書狀提出後不久,法租界當局就破題兒第一-遭地購用法院出售的狀紙,以「具狀人」的名義提出了一份數千言的書面意見,請求法院參證考慮。儘管他們在書狀的行文語句中仍然流露著帝國主義的姿態,含有對法院施加壓力的意味,但是畢竟沒有強派律師參加訴訟。
令人奇怪的是在上項爭議平息以後,法院定期審理,居於原告地位的口訴人趙慰先卻藉口因公離滬,委由代理律師請求展緩審期,接著又有雙方的一些親友,包括以前對魏保證趙決不再圖報復的朱竹坪在內,向魏大談勸和息訟,從而一再要求政期就審。法院對於這種情況可能已經從過去的經驗中掌握了兩造反覆無常的性格,也可能是已經看透了雙方各有背景,認為對這個自訴案件,要認真地進行審判,或許會給法院再帶來某些意外的麻煩,倒不如順水推舟,讓他們拖下去,因此也就採取了不催不理,有求必應,無止境的延期審理的辦法,聽其自生自滅。直到一九三七年抗戰開始,繼之敵偽侵入租界,收捕房和法院等事變發生,竟沒有一次看到這個案件正式開審。在散偽控制著整個上海的年代裡,我自動休業,對這個經手的案件不再過問,究竟一場變化多端而又極其尖銳的爭鬥最後怎樣結局,就不清楚了。
寫於一九六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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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上海文史資料選輯》第五十七輯
人物簡介
魏廷榮(1890-1974)字庭蓉,別號停雲閣主,籍貫浙江慈溪。天主教徒。早年畢業於中法學校(今光明中學),由法公董局公費派往法國留學深造。老丈人是做過寧波旅滬同鄉會會長、上海總商會會長的朱葆三,自然在法租界「路路通」。因精通法文,曾任中法銀公司經理、中法協會董事、法工部局華董等。他還擔任法租界中華義勇隊隊長(華人商團司令),法國政府曾授予其榮光寶章。魏廷榮經營地產生意,傳說徐家匯有三分之二的土地屬於他。
魏廷榮先娶鉅商朱葆三長女為妻,後又聘京劇名伶呂月樵之女呂美玉為妾,購得沙遜洋行買辦皖人程謹軒在肇嘉浜畔的住宅遂吾廬,連同浜中小塊陸地,擴建為花園,作為藏嬌處(今肇嘉浜路740一750號是其舊址)。呂美玉是京劇花旦,曾主演過時裝戲《失足恨》,轟動滬城。
魏廷榮被綁架始末自述
關於我在一九二九年間被匪徒綁架勒贖一案的複雜曲折的過程,俞鍾駱先生所寫的資料大體上是對的,但有些情節還不夠詳明,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我被綁架及脫險經過
三個綁匪一上汽車,就用迷藥把我蒙過去了。車子開到南市碼頭,他們把我當作病人拾上小船,擺渡到南匯六灶地保樊庭玉家中。上車的三個匪徒,其中有一個名叫樊仁根,是樊庭玉的叔父樊庭玉在小船上打接應。這都是樊庭玉後來告訴我的。其餘兩個匪徒的姓名,他也告訴了我,但我不記得了。
我被拘囚在樊家達五十天之久。到樊家三天後,樊叫我寫信告訴家裡人,說我安全無恙,叫家裡人往杭州去和匪徒接頭贖票。七月二十三日是我的生日,樊庭玉送了一碗麵給我吃,說為我祝壽。他和我素昧平生,怎麼會知道我的生日?這不是說明了綁架我的匪徒中有我自己的人在內嗎?
在這期間,趙慰先常到我家裡打聽訊息。有一次他對我家屬呂美玉說:「你們的力量大,你一個月就有成千元的收入,拿出些錢來了結這件事吧。」又有一次,他很得意地對我家人說:「過八月節我可以發筆大財,到那時,我陪你們打大牌。」後來朱二小姐也告訴我們,趙在她面前也說過這樣的話,並說:「你不要只看見魏家有錢,我也會有錢。」朱二小姐還罵他說,「這個人真該死,輸成這個樣子,有了錢還要賭。」
當案子將要破的時候,匪徒們都恐慌得很,準備將我撕票滅跡。有一天,我趁著匪巢裡只有樊庭玉一個人的時候,就跪求他救命。他說:「我救了你,我自己就沒有命。」我叫他和我一齊逃走,我養他一生。他說:「我跟你逃到上海,還是逃不出他們的手掌。」我說:「我們不回上海,一同去北方玩幾個月再說。」這時他也知道風聲很緊,別的匪徒都逃走了,他有家有室逃不了,心裡當然也很恐慌。為了使自己脫身,他就答應和我一齊逃走。
在中秋節的那一天,天還不很亮,樊庭玉帶著我走了很長的一段小路到江邊,坐小船到龍華,再換坐轎子於深夜十二時到達土山灣天主堂,向朱神父借得五百元作往北方去的旅費。這時朱神父要打電話把我出險的訊息告訴家裡人,我恐怕訊息走漏,又發生危險,阻止了他。
我懷著膽戰心驚的心情逃出匪巢,在路上差不多搞了一整天,精神十分疲倦,原來打算在天主堂休息一下,等天亮坐火車去蘇州住兩天,然後去北京,但天主堂規定不留外人住宿,我和樊庭玉只得僱輛汽車到真如,不料真如旅館深夜不肯開門,我們又坐原車回上海,在北站一家小旅館裡呆了幾個鐘頭,天一亮就坐上火車到了蘇州。
我在樊家的時候,樊庭玉只告訴我說:「你是被朱葆三的女婿綁票的。」但未說出姓名。在蘇州的時候,他才明說要綁架我的是趙慰先,並說還有後臺老闆。還說匪徒綁架我,是有組織的,有充分準備的,參加的匪徒達幾十人。但主要人物並不直接露面,而是一個又一個地輾轉地接頭。因此,他並不認識趙慰先,只認識朱竟成。而朱竟成也只認識呂若望,不認識趙慰先,只有呂若望認識趙慰先,陳仲衡認識趙慰先是呂若望介紹的。
我在蘇州住了兩天後,上海報紙把我脫險到蘇州的訊息登出來了。我的母舅王晉康隨即到蘇州來和我會面,要我先回上海安慰一下家裡人,再往北方。他說,到上海時,義勇團裡的朋友,會到北站來保護我,萬無一失。這樣,我就託我的朋友陸希伯陪著樊庭玉先往天津等候我,我和母舅回到上海,在家裡住了三天,又啟程往北京。這時趙還來看我,但我未見他。
二、趙慰先綁架我的原因
趙慰先從法國留學回來,失業三年,住在蘇州他母舅朱竹坪家裡。有一次我到蘇州去玩,朱竹坪把趙介紹給我,託我裁培他,於是我就把他帶回上海,住在我家,並且把他安排在中法銀行當職員,月薪五十元,後來又請他在義勇團當教操官。因為住在我家,他就認識了朱九小姐(我元配妻子的妹妹)。他和朱九小姐談戀愛,說自己沒有結過婚,但經了解,他結過婚,把對方拋棄了,因此我和朱九小姐的四哥認為趙有欺騙行為,不贊成這件事。但因朱九小姐本人願意,終於成婚。
趙慰先住在我家時,裝作非常老成的樣子,平頂頭,穿得很樸素,不抽菸,不竭酒,不打牌,說這些都不會。可是他和朱九小姐結婚以後,由於朱九小姐有數萬元的陪奩,他就把真面日暴露出來了,不僅抽菸喝酒,並且經常到社月笙在姓吉里所開設的賭場裡賭博。這樣,不到二三年就把朱九小姐的陪奩輸得精光,於是就在我頭上打主意。他說要綁架我的原因是我「為富不仁」,但是我在舊社會除了像資產階級裡其他的入一樣進行剝削外,並沒有做別的壞事。對趙慰先來說,我對他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他準備和朱力小姐結婚時,曾向我借錢,除了我自己借給他五百元外,我的元配妻子還借給他二千元。至於其餘的匪徒都不認識我,更不知道我的為人。由此可見,趙慰先綁架我的動機完全是由於賭博輸急了,財迷心竅,並不是他和我另有什麼矛盾。
三、趙慰先被捕與釋放的經過
在我被綁架一個月後,我家裡雖然把所謂「大偵探告密信」送給了法捕房,但並未要求建捕趙慰先,因為匿名信不能作為起訴的證據。趙的被捕,是由另一個匪徒把他供出來,而由法捕房提出公訴的。為了要往蘇州逮捕他,法捕房叫我狀請會審公摩簽發可以出捕房到租界以外的內地協請緝拿的檔案。一九三一年八月,法捕房探長和探目多人由我的大兒子元生帶路,在蘇州把趙慰先捕。
關於趙的犯罪行為,人證確鑿,只有匪徙朱竟成幫了他一個大忙,在法庭上大罵我(當時報紙登載得很詳細),並一口咬定說我三次到押所裡要他扳舉趙慰先,被他拒絕了。我和朱竟成素不相識,並無宿嫌,他為什麼對我這樣不滿?他和趙慰先也不相識,為什麼這樣幫趙?如果是有人指使的話,為什麼單獨指使朱竟成,而不指使其他有關匪徒如品若望、陳仲衡等?對於這些問題,我百思不解。
不錯,我到過押所三次,這是捕房要我去看呂若望、朱竟成、陳仲衡,認不認識他們就是綁架我的人。去的時候,由西探長備了正式公文帶著我到所長辦公室。所長把三個犯人分三次提出來,第一次單獨提陳仲衡,第二次單獨提朱竟成,第三次單獨提呂若望。
西探長問他們認不認識趙慰先。陳仲衡回答說:「認識。由只若望介紹見過一次面。」朱竟成回答說:「曉得這個人,但未見過面。」呂若望是認識趙的。這三個人我都不認識,他們也都說不認識我。提訊時,有西探長、看守所長和兩個翻譯在場,西探長親自訊問,由翻譯人居中傳述,我坐在一旁米發一言。我怎能要朱竟成扳舉趙慰先呢?
趙慰先被拘後,朱葆三家的兄弟都氣憤萬分,主張嚴辦,只有米九小姐、趙班斧、趙含英、王正熙(受朱竹坪之託)不斷地向我求情,此外沒有什麼人向我為趙說話。朱九小姐多次跪在我妻面前哀求,趙班斧斷指寫血書,我終於做了感情的俘虜,不考慮後患,請求擁房把對趙的控訴撤回。這完全是出於自動的,並沒有什麼外來的壓力。
法捕房根據我的申請和趙班斧的保證以及一些見證人的口述、筆證,才向法院中請撤回公訴,並非是用這一手段來阻止法院把趙移解淞滬警備司令部。事實很明顯,法院接受捕房的申請,則趙立時可以恢復自由,把趙移解淞滬警備司令部,就要經受軍法華訊,這隻對趙不利,法捕房何愛於趙呢?當時法院拒絕了捕房的要求,而仍然把趙移解淞滬警備司令部,究竟是出於尊重國家法令,還是山於悄負責任,企圖推出門了事,抑或另有別的原因,這只有法庭當局知道,局外人無從了解。按理說,這也決不是由於趙慰先方面的人做了什麼手腳,最初趙的辯護律師提出趙的身份問題,固然是想擺脫對趙不利的環境,但這時趙已可恢復自由了,趙方面的人費了無數心力所析求的目的達到了,又有何求呢?
趙慰先被解到淞滬警備司令部軍法處後,經過幾個星期,被釋放了,宣佈無罪的理由還是以「原起訴機關已經撤回公訴」,「被告犯罪疑亦屬不足」為根據。這裡面是否有人為趙向軍法機關打通關節,局外人無從知道。
四、趙慰先對我的反訴
趙慰先既可以綁架我,當然也可以告我。他一方面是洩憤,另一方面是沒有敲到我的竹槓,心有不甘,所以串通警備司令部裡的人來找我的麻煩,使我不得安寧。這從調人徐朗西勸我「燒點錫箔灰退鬼了禍」的話,就可以知道趙反訴我的企圖。
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軍人的案件,軍法機關當然也不能受理平民的案件,這個道理是很明白的。但是淞滬警備司令部對我竟發出傳票,甚至通緝,我對他們這樣無視法律,不顧職權範圍的行動,怎能沒有戒心。為了保全自己,我就不得不請求法捕房保護了。
在趙慰先控告我以後,朱九小姐和趙班斧這些人都不來我家,我也不去找他們,雙方處於僵持局面。還是徐朗西出面做調人,叫我的孃舅王晉康勸我拿出三萬元來交給趙慰先去安排警備司令部裡的人,另一方面他又叫朱竹坪去勸趙慰先。在雙方同意以後,徐朗西出面請客,我和王晉康、趙慰先、朱竹坪都到了。當時我用一口箱子裝著三萬元現鈔,由王晉康點交朱竹坪。從此,淞滬蕾備司令部軍法處就不再提通緝的事了,趙慰先也避不到案,這個案子就不了了之。
五、杜月笙與綁案的關係
杜月笙和這個綁案有關,並不是憑空懷疑,而是有蛛絲馬跡可尋的。我和杜月笙之間向有矛盾,古話說「兩雄不併立」,那時在法租界我和社月笙各有一部分勢力,館看來,我不能成為他的心腹,就必然會成為他的敵人。事實上我是不肯和他同流合汙的,在某些方面還和他對立。例如:(一)他販運煙土,曾託人問我打招呼,叫我不要過問,不要向法領事說,如果領事問起來,就說不知道。河是有一次義勇團團了查到一批煙土,人贓並獲,他們打電話向我請示辦法,我命他們將人犯煙土都解交捕房。第二天杜月笙就把煙土犯保了。(二)他開賭場,害得多少人傾家蕩產,在法租界公童會上,我和朱炎之公開反對過。(三)他要組織自衛團來擴充勢力,法領事以已有義勇團為理由,不予批准,他懷疑我在法領事面前進行破壞。(四)為了幫助蔣介石反對共產黨,他和黃金榮、張嘯林等發起組織共進會,叫金廷蓀和徐朗西來要我簽名贊成,我以一向不過問政治拒絕了他。聽說他對這件事很不滿,罵我是「壽頭」,說我自以為是上等人,看不起他。(五)見面時,杜月笙對我表示十分親熱,叫我「廷榮哥」(其實我比他小兩歲),說要和我換帖,結為異姓兄弟,可是我對他卻採取不即不離的態度。他家裡喜慶事很多,我往往是禮到人不到。他在家鄉修建杜祠,落成之日,大事鋪張,熱鬧了好幾天,所有頭面人物都親去捧場道賀,我只隨份送禮,沒有去逍賀。
從以上這些事實看,社月笙不會不銜恨我。最初他想拉攏我,叫金廷蓀示意,勸我拜他做先生。我回答金說,「我平生不拜先生,也不收徒弟。」金勸我識相點,我還是不理會。這樣,他勢必要拿點顏色給我看看,使我服服帖帖地入他的彀中。適逢趙慰先有綁架我的企圖,經過一些幫匪的串連,於是杜月笙就成為這一案件的幕後人物了。
任何有舊社會經驗的人都可以看得出來,憑著我當時在法租界的地位,一般的匪徒如果沒有強有力的人撐腰,怎敢動我的手。而法國領事比較信任我,在杜月這一點,從我被綁架以後,杜月笙的一些活動也可以看得出來。(一)在我脫險以後,趙慰先被捕以前,杜月笙曾登報聲明他與我的綁案無關。雖然樊庭玉告訴過我說,「有後臺老闆」。但是我在別人面前,在捕房裡,在法庭上,並沒有指責過杜月笙。他只要問心無愧就夠了,何必登報聲明呢?這不是做賊心虛嗎?(二)趙慰先被捕後,為他辯護的律師是秦聯奎和章士釗。這兩人是上海赫赫有名的大律師,出庭費很貴。趙慰先已經賭得傾家蕩產,哪有力量請他們。這兩個大律師很可能是杜月笙為趙請出來的,因為秦聯奎和杜月笙最要好,政權更替前夕,還和杜一齊往香港。章和杜也一向關係密切。(三)趙慰先和杜月笙原非索識,但是趙從淞滬警備司令部釋放出來後,就和他的妻子朱九小姐經常在杜家出入,杜還介紹他在淞滬警備司令部當副官長。杜為何這樣不避嫌疑地幫趙的忙呢?當然是怕趙露真情,對他不利。(四)趙慰先被釋放後,登報指責我要綁匪朱竟成誣扳趙慰先和「名人某公」。朱竟成在法庭上只說我要他扳舉趙慰先,並沒有說我要他扳舉「名人某公」。在聲明中,趙先卻把杜月笙扯上,若果沒有杜的授意,趙敢這樣做嗎?
六、其他問題
(一)關於樊庭玉的安置。樊跟著我從北方回到上海後,先是住在我家,改名換姓叫張伯年。後來我為他租了一幢房子,買了兩部搖襪子的機器,讓他把家眷接到上海來從事生產,約計花了一萬元。此後他再沒有麻煩我,大概是由於畏罪。
(二)趙慰先和趙班是否在幫,我不知道。但「大偵探告密信」裡說趙慰先「拜山人作老頭子」。趙班斧是那時上海市社會局局長,從他的職務來看,他和杜必然有聯繫,因為蔣介石和社月笙拉得很緊,蔣要利用杜在上海進行反共活動。
(三)其他匪徒,如呂若望,朱竟成等和幫會關係如何,和哪些大亨有來往,這些只有他們的同黨才能知道,我不了解。
我經過這次事變,為了解除對方對我的嫉視,才三十九歲就辭去一切職務,蟄伏在家裡,深居簡出,偶然出門,總是提心吊膽,瞻前顧後。直到解放以後,我才敢大搖大擺地出門,想往哪裡,就往哪裡,夜裡放心大膽地睡覺,即使有人敲門,也毫不恐慌。在新社會里生活,安寧偷快,我體會得特別深刻。
魏廷榮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