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

2024年6月17日,王现敏、王现勇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开庭的首日,庭审从早上9点起,一直持续到傍晚7点,上午对庭前会议报告进行了宣读和异议,下午分别由辩护人和出庭二审检察员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和讯问。

早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已是人头攒动,众多旁听群众排队等待安检,以期能亲临现场,见证这一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

1、庭前会议上诉人没有参加,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的规定,涉及到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上诉人必须到庭,希望再次召开庭前会议。

2、关于管辖权问题,指定到黎城县人民法院管辖错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王现敏属于省管干部,一审应当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监察委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调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4、关于车辆价格鉴定和热力工程鉴定问题,庭前会议报告说根据现有的证据就能够证明,但是一审的判决书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二手车的价值到底是多少,是按照新车的价格认定的,甚至一审判决直接把26余万直接认定为受贿金额,对车辆价格根本没有进行鉴定;关于热力工程鉴定问题,违反《监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做会计司法鉴定,现行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二手车的价格和热力工程盈利情况。

5、调取的奥迪车过户和热力工程的书证,审判人员在报告里说这些书证竟然跟本案无关。跟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材料,能够证明王现敏无罪的证据,怎么能是无关呢?庭前会议报告居然说没有具体时间,所以不给调。

6、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会议报告说证据是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所以不用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难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据就都是合法、真实的吗?那就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和冤假错案了,还要举证质证干什么呢?

7、聊天记录只有部分不全面,调取全部聊天记录在技术上不难实现,只有完整的聊天记录才能完整地展现王现敏和秦某阳的真实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权钱交易。

8、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庭前会议报告说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结合庭审的情况再予以决定。秦某阳、程某斌关键证人的出庭,有利于审查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在庭审中对他们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能够直接影响本案的罪与非罪。监察委办案阶段,没有形成证据闭环,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没有受贿人的口供,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对质。重要证人应该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上诉人王现敏对一审判决书中本人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被批准逮捕前已经是三级调研员,而不再是区委书记。对一审指控其收受程某斌吉普车、在任期间为秦某阳招揽工程索取其一千万的问题均予以否认。本人没有洗钱的行为,当时已经被羁押,没有作案时间。

上诉人王现勇的上诉理由包括四个部分:

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1、监察机关违反法定追诉期限违法留置上诉人王现敏。2、检察机关未按照规定审查案件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期和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合法性。3、一审法院未按照规定审查案件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期。4、一审法院向其送达倒签日期的恢复审理裁定书,上诉人王现勇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审判人员未将全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剥夺了其诉讼权利。5、一审庭审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并拒绝其复议申请。6、一审审判人员违法延期审理,导致其长期不当羁押。7、一审审判人员违规强迫其自证其罪。8、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此时审判长心不在焉,问其宣读的是什么?)9、案件侦办人员负责人涉嫌犯罪,取得非法证据均应排除。

二、关于指控的两个罪名和事实均不成立。1、上诉人王现敏收受吉普车的指控不成立,事实是王现敏与程某斌换车开,根本不是受贿。2、一千万元的受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链无法形成闭环。没有参与秦某阳的受贿斡旋,其并不知情,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判决中,秦某阳的证言带有主观的推断性、猜测性。5、秦某阳父子签署的股东决定书真实有效合法。6、如果上诉人王现敏构成受贿罪,为何不追究秦某阳的行贿罪。7、原判认定的结论不能排除秦某阳投资成立公司委托其来管理这一事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8、原判决秦某龙的证词能够证明都阳公司是秦某阳的。9、原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王现勇明知都阳公司属于上诉人王现敏所有。

三、原判决认定的洗钱罪与事实不符。1、原判决认定的两次洗钱的时间,王现敏已经被留置,没有作案时间。2、原判决认定的两次转账行为是根据购买房产合同中的约定,不构成犯罪。3、原判决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没有法律依据。4、秦某阳是洗钱罪的嫌疑人,王现敏不知情。

四、关于量刑情节。1、坚称本人无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成立自首。2、本人无犯罪记录和动机,不知道经营他人公司可能会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过失犯罪。3、即使构成受贿罪也有从轻情节,其向秦某阳发送短信辞职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4、本人有立功情节,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作斗争。

王现勇补充:

日月昭昭,乾坤朗朗,

不法奸商,勾结豺狼,

信口雌黄,残害忠良,

为虎作伥,欲盖弥彰,

如此判罪,岂止荒唐,

我之悲剧,法之悲伤,

欲加我罪,牵强附会,

擦干眼泪,勇敢面对,

宁为玉碎,无怨无悔,

公平正义,坚决捍卫,

法治社会,不容倒退,

司法公正,方能万岁!

下午

回顾一天的庭审过程,审判长康某的法槌貌似“丢了”?宣布休庭从不使用法槌,而且下午的庭审中出现了审判长“缺席”审判的插曲,在辩护人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检察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审判长无故四次离开审判席,出走法庭,返回法庭时手里拿着一张A4纸,让人浮想联翩。审判长无故离席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直接审理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领导者,应当维护庭审的秩序和效率,审判长多次离席的行为,亵渎了国徽的庄重,把法庭视为儿戏,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对庭审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怀疑。

你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老百姓心中有杆秤。

(作者: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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