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
近期,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此前曾发布的一个经典医疗案件火爆网络,引起广泛讨论。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仔细浏览,发现这起案件真是无比荒唐,给了各位医生同行一个实打实的教训。同时此案也启迪我们倘若遇到不法伤害,绝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私下接受和解,要敢于拿出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湖南长沙一女患者在痔疮手术后去医院换药,进行换药操作的是一名男医生,该男医生奉某在换药时因触碰到其隐私部位,患者因此认为男医生是刻意轻薄,遂告诉家人,家人找到医生讨要说法,并将其打成轻微伤,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案由显示,当事医生奉某家住湖南省新化县,是某县中医院的执业医师,于事发前40天,经县中医院派遣到湖南某高校附属医院肛肠科进修。患者江某此前在该附属医院肛肠科做痔疮切除手术,术后长期由一名女性主治医生进行换药,事发当天,换药的医生是奉某,在为江某换药的过程中,因涉及到江某的隐私部位,该患者遂与换药医生发生争执。
发生争执后,患者江某回到家中告诉丈夫刘某,案由中该患者表达的原话是“在换药过程中,奉某多次通过言语及小动作,对自己进行轻薄”,刘某勃然大怒,多次找奉某进行理论,要求对其行为进行说明。
当事医生奉某认为自己是合规操作,有问题请找医院沟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始终予以回避。
于是,该患者的丈夫刘某,集结江某、陈某共三人,在怒火之下撞开奉某所在的医生办公室,要求奉某对此事做个解释。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奉某认为患者江某无理取闹、想借机闹事、讹诈,刘某则认为奉某医德不端,双方情绪激动,因未能理智克制情绪,患者刘某等三人出手将该医生打伤。
当事医生被打伤后,遂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5天,经诊断,奉某的伤情为:脑震荡、肺挫伤、肠管挫伤、左耳挫裂伤并感染、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肺部感染。
经法医鉴定,奉某为轻微伤,警方调查后认为,刘某、江某等3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应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当事医生出院后,并未选择和解,而是一纸诉状将患者告上法院,坚持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要求患者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1.2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8661元。
医生奉某作为原告认为,患者江某等三人的行为,无理取闹、荒唐滑稽、蛮横无理,给自己的身心造成巨大创伤,且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应当赔偿各项损失,并向自己道歉。
被告江某、刘某、陈某则在法庭辩称:
1.导致本次纠纷的原因,是医生多次通过言语及小动作,对患者进行轻薄,使患者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医生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2.奉某作为借调的医生,在没有其他医生陪同的情况下,一个人对江某换药,当时换药并未结束江某就从病房哭着出来,这个事情对江某造成极大的伤害。
3.奉某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过高,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双方的言辞,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奉某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12900元,有票据为证,且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误工费予以认定;营养费予以认定;奉某要求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伤势为轻微伤,对奉某的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不予支持;奉某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患者江某、刘某在庭审中提出,奉某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奉军在行医过程中对江某的不当言行,是导致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患方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江某、陈某、刘某赔偿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9496元,由于三人因涉嫌违法已经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不再强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这起案件,大多数普通网友都是支持该名医生的。
洛阳一名网友表示:“我不是医生,我曾经也是一个普通的患者,但我今天想给医生说两句。只能说这个女患者思想太复杂了!痔疮治疗,肛门周围就是要消毒的,必须触碰,不可避免。我们到医院治病,应该把敏感度调小一些,不能如此大惊小怪。从医生的职业角度来看,不管男女身体的任何部位,都是人的器官之一,没有哪里是敏感或不敏感的,你自己的器官发生了病害,又想要医生给你治好,又忌讳男医生看到,真是矛盾呀!将心比心,病变的部位并不那么好看,人家医生哪有那心思去专门看呢?都是我们多想了,甚至我们太自恋了。”
辽宁一名外科医生则认为:“这样的事我近期看到的太多了,为什么总是不间断地发生?真是性别一换,热度立刻就起来了。遥想我还是年轻小伙的时候,痔疮去医院做手术,主治医生带了好几个来实习的女生,就二十岁的样子,一个一个围着我的痔疮看,那时候我说什么了吗?难道男生的隐私就不是隐私了吗?说到底还是男女的心态不同,男患者觉得被谁看都无所谓,女患者思想包袱太重,总觉得被医生占了便宜。事实上,你不想被男医生换药,你可以早点说呀,换个医生就是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后又去闹,真的不能理解!”
江苏一名网友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说道:“就算看到了隐私部位又如何?医生天天看这个病变的部位,其实都看恶心了,根本都不想再看!妇产科有的是男医生,也没看见哪个女患者去打人、去闹事的。说到底还是选择问题,女性患者如果不能接受男医生做检查,请勇敢地拒绝,要求换女医生来,实在不行就换医院,这是你的权利。”
西安一名肝胆外科的医生则站在另一个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看到这个案件后,给了我很多的启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很多次我也曾遭遇医疗纠纷,不乏被患者家属拳打脚踢、辱骂、吐口水的,但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能忍就忍了。不能忍的话,经过医院和派出所的调解,双方也就和解了。可现在我才明白,事情虽然过去了,但给我带来的心理伤害一点也没少,我就不应该接受和解,我就应该把那些侮辱我的恶人告上法庭,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各位同行,请不要像我一样窝窝囊囊的,法律是保护你们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看了许许多多的案件,在男医生和女患者这一特殊组合中,只要一出现纠纷,往往会涉及医疗猥亵,这样的案件比比皆是。
例如,2016年曾发生一起涉及医生猥亵的案件。
根据媒体报道,患者香某(化名)在做完宫颈切片检查后,出现了阴道流血较多的情况,于是医生让她在二楼候诊区休息。这时,妇产科医生兼副院长的谢某示意她到三楼厕所,检查她的下体出血是否停止。
在香某脱下内裤后,谢某直接用未戴手套的双手对她进行了阴道检查,还要求她掀起衣服,揉捏她的双乳长达几分钟,香某觉得谢某操作不合理,于是选择报警。
医生谢某强调,当时自己并没有任何猥亵的想法,进行的阴道检查只是为了快速查看患者出血情况,胸部检查则是基于患者门诊记录,需要检查乳腺是否堵塞。
同时,医生谢某表示,近几年来他对这名患者已经进行过 8 次阴道内诊和 1 次乳房检查,对方的身体对他来说毫无吸引之处。加上当时他的工作十分繁忙,在这种身心俱疲的情况下,怎么会有兴致去猥亵对方?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医生的说法,对谢某判刑 6 个月。谢某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随后,二审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审查,并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医生谢某对患者的检查是有必要的。法院认为,在患者出现阴道流血的情况后,作为医生的谢某需要在确保她无持续性流血后才能让她回家,考虑到当时已值深夜,护理医师都已下班,到厕所检查是最直接快速的做法。
于是,二审判处该医生谢某无罪。
这就让人很困惑,在就诊过程中,男医生面对女患者时,究竟什么样的操作属于正常诊疗,什么样的操作又会被认定为猥亵犯罪呢?
很可惜,我国法律并没有十分清晰的何为正常诊疗、何为医疗猥亵的规定,这种边界很模糊。一般来说,普通的猥亵犯罪行为通过事件本身就能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猥亵意图。比如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非性交行为,并以此来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这就说明嫌疑人存在主观的猥亵意图。
但是,医生这个职业非常特殊,出于诊疗需要,有时会不可避免地接触患者的隐私部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正常医疗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就成了一个难题,因为你根本无法判断医生的动作是否为故意,就算有监控存在,你也不能判断医生到底有没有主观意识。
不过,根据过往的医疗猥亵案判决结果,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诊疗操作是否必需。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如果医生操作符合患者症状和诊断需求,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蓄意猥亵;但如果医生的操作超出了诊疗需求,与患者情况不相关,法律上就会认为存在蓄意猥亵的可能。
事实上,我国各地卫生部门都有相关规定,男医生检查女患者敏感部位时,必须要有一位女医务人员陪同,并且不得和女病人过分攀谈、聊天,且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过分的检查。
鉴于正常诊疗和医疗猥亵的模糊界限,医生同行们想要确保不会出现医疗纠纷,十分安全的做法就是:在有可能会触碰到异性患者隐私部位的检查中,要求一名异性医务人员陪同,共同检查。
如此,可最大程度避免医疗纠纷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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